近日,河南许昌,一男子在家挖下水道时竟挖出了东西,有很多钱币,手表,还有玉器,男子瞬间不淡定了,这也太开心了!
男子家的下水道堵了好几天了,这天男子趁着有时间就把下水道挖开通一通,但是让男子没想到的是,竟然挖出了一个布袋子!
但是因为年代久远布袋子已经糟了,破损严重,里面装的钱币,手表,玉器也都洒落在土里。
男子看到了布袋子里面散落的钱币,惊得“啊”了一声“快出来看,宝藏啊!”
男子的儿子也就八九岁,听到男子声音赶紧跑了出来,看到土里的钱兴奋了,赶紧和爸爸一起从土里往出捡,时不时还能听到儿子兴奋的声音:“这里还有呢!”
男子和儿子挖出来很多硬币,手表,还有两块玉器挂件,硬币大多都是一分,两分,五分的,一共有十多块钱。
手表应该是七八十年代的,都已经破损了,玉器男子不懂也不会看,但估摸着也不值什么钱!
不过挖下水道的时候挖出了钱,这个过程很开心,儿子也很高兴。
网友表示这肯定是谁藏在那里给忘记了,估计老一辈谁的私房钱。也有网友表示再放个一个世纪就值钱了。
挖出的这些东西属于谁“属于谁”在民法上就是“所有权问题”。
首先要定性,男子挖出来的宝贝是否属于文物。根据据常识判断,这堆硬币和八九十年代的手表很定不属于文物,至于两块玉件则值得商榷,是否属于文物有待于鉴别。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讨论:
1、如果属于文物,则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此时男子应将玉件上交,如果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2、如果属于遗失物(遗忘物),有这么一种可能,就是这堆东西是某人刻意放在这里,只是由于时间久远忘记了,这个人是不是原来的房主?或者是某人不小心弄丢了。如果属于遗失物(遗忘物),我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发现遗忘物后,拾得人或发现人均应通知遗失人、遗忘人并报告有关部门,待真正权利人出现后物归原主。
3、显然不属于矿藏。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此处的矿藏具有自然属性,强调的是对自认资源的保护,男子发现的这堆宝贝都是人工产物,不适用于该条规定。
结合发现场景分析,地点是在男子自己家里的下水道里,硬币、手表和器件应该是同时期出现产物,均为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因此属于文物的可能性很小。那个时候出生的人现在都三四十岁了,这些物件也有三四十年了,这么长的时间无人来寻找,再加上也不是什么贵重的物品,因此属于遗失物(遗忘物)的可能性也很小。
综上,男子发现的这堆东西,大概率是被人抛弃或者不打算要了的普通物件,此时该队物件属于“无主物”,适用民法上的“先占先得”原则,通俗来讲,就跟垃圾桶里捡垃圾一样,谁先捡到就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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