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0条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补办条件:要求遗失补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先行登报申明作废,并按规定携带所需申请材料。
操作方法
01到当地地市级以上的报纸刊登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遗失的声明,遗失声明需要填写的内容: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有些地方可能有特别指定的报纸,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税务局.预计时间:3天
02提交以下材料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补办申请:1. 《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一式两份),可以从网上直接下载;2. 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复印件;3. 原未遗失的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
03等待税务机关审核材料,如果没有问题则发放受理回执。
04录入信息系统并办理
05制作《税务登记证》与送达
特别提示
需要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市级以上的报纸才可以
准备资料齐全,可先想当地机关咨询清楚,再去办理
标签: 税务登记证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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