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办费按多少年摊销?
1.在计算所得税时开办费是从发生月份的次月开始摊销的。 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实施条例对开办费虽然没有专门的具体规定但开办费应属于长期待摊性质所以按3年或更长的年限进行摊销都是合法的建议你按5年进行摊销。
2.在对开办费摊销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是以第一次开发票取得收入为摊销起始时间的。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具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结束。
3.由于纳税人在会计处理时应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摊销所以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在发生开办费当年的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以后年度的申报时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开办费应几年摊销完?
开办费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并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开办费是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长期待摊费用是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本身没有价值不能转让具有集合费用的性质。
开办费还需不需要摊销?
开办费的摊销是一次性摊销即在生产经营开始的当月一次性记入当期的管理费用。根据新规定:新准则下开办费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 “递延资产”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新税法下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与新会计准则一致即企业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开办费。因此在“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再分离二者协调一致了。以后在开办费方面不存在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当然更不存在纳税调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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